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751|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明年起事業本身即為扣繳義務人 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藝術之星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4-10-15 01:13:3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明年起事業本身即為扣繳義務人 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

財政部國稅局(9/18)日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新修所得稅法自民國一百十四年起,由事業、機關、團體本身承擔扣繳義務,俾使權責相符;如遇連續假期,延長非居住者扣繳稅款報繳期限,減輕作業負荷;且稽徵機關得視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以維護扣繳單位權益。

國稅局指出,新修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規定,將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或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本身。新修第92條第2項增訂,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外國營利事業繳納扣繳稅款、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五日。新修第111條第3項、第114條及第114條之3規定,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

國稅局說明,如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給付之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書表之扣繳義務人欄位應填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之姓名,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給付之所得,則應填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之名稱。至破產財團、執行業務事務所或信託行為給付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未修正,仍由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受託人擔任扣繳義務人,因此扣繳義務人欄位為其姓名。

國稅局舉例說明,公司發薪日為次月五日,一百十三年一至十一月薪資係於一百十三年間給付,扣繳憑單申報書表之扣繳義務人為公司負責人,一百十三年十二月薪資係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五日給付,扣繳義務人即為事業本身。又公司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給付非居住者一百十三年度年終獎金並扣繳稅款,其應繳納、申報及發給扣繳憑單之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十日,而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八至三十一日適逢春節假期,因報繳期間遇連續三日以上假日,得再延長五日。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2-29 06:58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