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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變更要保人 國稅局: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9/18)日表示,在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變更要保人,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的贈與行為,依規定應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指出,我國民眾常利用保險進行投資理財規劃,於下一代成年後,以變更要保人方式,達成財富傳承,但在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變更要保人,形同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的贈與行為,依規定應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說明,民眾於民國一百年時以自己為要保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一張保單,之後於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將要保人變更為其子,該保單在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臺幣六百萬元,應計入一百一十三年度贈與總額六百萬元,因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兩百四十四萬元,因此該名民眾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的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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