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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農產品特性放寬現金救助提報時間 農業部修正辦法
農業部(10/14)日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修正災損勘查認定方式,對於無客觀種植、養殖證明文件者,而需抽樣勘查的申請案件,免勘查損失率。
農業部說明,為提升申請救助土地最小面積限制的法規位階至法規命令,新修條文第5條明定農產業、林業的農民,可申請救助的最小面積。考量於實務操作上,部分農作物於災害後顯現時已超過三個月的情形,新修條文第6條針對作物特性,增列可依作物特性災損顯現需延長的情形,放寬可於六個月內完成提報,及建立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定期檢討機制。
農業部指出,為解決基層公所假日加班人力不足,並考量實務上假日申辦天然災害救助案件量有限,為維護農民申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的權益,新修條文第12條修正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災損天氣參數,或災損嚴重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勘查認定方式,對於無客觀種植、養殖證明文件者,其抽樣勘查得以免勘查損失率。又為使基層公所或工作站適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2條之2第3款方式辦理救助時,明確知悉可免再確認損失率是否達百分之二十,新修條文第12條之1新增基層公所或工作站使用上述方式辦理救助,可免再確認損失率是否達百分之二十。
此外,新修條文第12條之2修正災害救助受理期間為以工作日計,並增訂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經管的出租造林地,其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的作業程序,可採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災損天氣參數,或災損嚴重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勘查認定方式。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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