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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修案 憲法法庭:部分違憲
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修案,憲法法庭(10/25)日作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分別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質詢、人事同意權、調查權、聽證會的舉行,以及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進行憲法審查的判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審查條文及藐視國會罪被宣告違憲。 立法院五月二十八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修案」及「刑法第141條之1條文增訂案」,行政院認為上開條文窒礙難行,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但覆議結果仍維持原決議,總統在加註意見後,於同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其後,有部分立委認為這些條文違憲,因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在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時,無指定國情報告內容之權,亦無就其國情報告內容,對總統為詢問、要求總統答復,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之權,所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2項、第3項、第15條之2第1項、第2項、第15條之4,都有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關於質詢的部分,憲法法庭認為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關於「經主席同意」及「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也都逾越立法委員憲法質詢權與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
關於人事同意權部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之1第2項被提名人於提出結文或具結後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經院會決議,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憲法法庭也認為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
此外,關於調查權的部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關於得經委員會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的規定,違反立法院調查權應由立法院自為行使的憲法要求,其他涉及調查專案小組的規定,也都違憲,一併失其效力。同法第48條對於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移送監察院糾正、糾舉或彈劾,以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罰鍰的規定,也都被宣告違憲。同法第59條之5對於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有虛偽陳述時,移送彈劾或懲戒、追訴其刑事責任或罰鍰等規定,也都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或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判決宣示日起,失其效力。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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