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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監理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 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採行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為明確規範,並強化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之財務、業務條件、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及外部監理規範。
金管會表示,為使法規規定更為明確,除原已明定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3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外,新修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3項另增列未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8條第2項規定訂定內部管理制度,且應經董事會通過並落實執行,以強化經營管理。
金管會指出,考量銀行之財務風險已有「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予以控管,新修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0條第1款放寬信託業由銀行兼營者得以資本適足性作為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財務條件;並配合此次增訂經營或未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分別應依相關規定訂定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同法條第3款增訂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其內部控制制度辦理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金管會說明,另為強化對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業者之監理,增訂專章,參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作業要點」,新修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之1至第25條之8明定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之定義,及提供該服務者之財務、業務條件、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及外部監理規範。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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