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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管理權人未提供消防搶救資訊 立院初審通過提高罰鍰額度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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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3 天前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管理權人未提供消防搶救資訊 立院初審通過提高罰鍰額度

立法院日前初審通過「消防法」修正草案,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發生火災,場所管理權人未提供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或指派專人到場協助,提高罰鍰額度上限。

消防法第21條之1規定,消防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之管理權人應提供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並派專人至現場協助。考量除工廠外,倉庫或儲存場所儲存化學品者潛在風險亦高,是類場所之資訊於火災發生時直接影響搶救策略之判斷,草案增訂是類場所亦應提供搶救必要資訊及指派專人協助救災。另為落實工廠或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能於火災發生時即時提供消防人員搶救必要資訊,草案亦增訂平時備置相關資訊之義務外,並將提供資訊義務之提供對象予以明定。

又工廠與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其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暨於火災發生時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攸關第一線救災消防指揮人員搶救策略之判斷及戰術之運作甚鉅,且場所管理權人未落實執行,足以危害救災人員生命安全,為有效促使工廠之管理權人確實辦理,草案提高消防法第43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罰鍰額度,並增訂平時未備置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或儲存場所之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或搶救必要資訊之處罰。

為防杜消防法第13條第1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或同法第15條之6第1項所定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於發生火災時,因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消防防災計畫,或有應另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而未訂定,抑或未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避難引導必要之業務,例如火災發生時未實施避難引導,導致人員死亡、重傷,付出重大社會成本,草案增訂有該等情形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死亡、重傷者,管理權人之刑事責任,以遏止不法。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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