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195|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債權人自行拍賣抵押物 國稅局: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無恥近乎勇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美食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昨天 00:5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債權人自行拍賣抵押物 國稅局: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國稅局(11/5)日表示,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設定動產抵押之抵押物,或設定動產質權之質押物,債權人及債務人如屬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均應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及債權人。

國稅局指出,參照財政部99年7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904066410號令,債權人拍賣抵押物或質押物以抵償其債務,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屬原所有權人銷售貨物之行為,該抵押物或質押物之原所有權人為營業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之價金時,通知原所有權人開立銷售憑證交付債權人作為進項憑證。債權人則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

國稅局說明,債務人因借款將機器設備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權予債權人,嗣因未依約清償借款,債權人拍賣售出該抵押物予買受人,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且於收到買受人支付之價金時,通知債務人開立統一發票與債權人,惟債務人未開立統一發票予債權人,經國稅局核認債務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非經由法院拍賣抵押物或質押物,債權人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或質押物,除注意應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外,另應通知債務人開立銷售憑證交付債權人作為進項憑證,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補報繳所漏稅額,可免予處罰。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昨天的今天是昨天,明天的今天是明天,那今天的今天是那天?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1-22 13:29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