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廟口小吃攤公告同日漲價 公平會:屬違法聯合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日前表示,有十七家廟口小吃攤商公告在同一日起全面漲價,影響周遭傳統平價小吃服務供需市場功能,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的禁止規定,考量攤商經營不易且已撤除公告,故僅予以警示處分。
公平會指出,有縣市的廟口小吃管理委員會是廟埕內小吃攤商基於自主管理所成立的組織,其中有十七家的攤商成員透過該管委會居間連繫及通訊軟體群組,共同討論並決定聯合漲價,並張貼公告該等攤商將一致於同一時間共同漲價。
聯合行為依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是指具競爭關係的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的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的市場功能者。多數攤商在調查時主張由於油、電、人事及原物料等價格一直上漲,為反映成本不得不調漲小吃售價。公平會表示,雖然攤商因成本上漲等因素造成經營困難,但事業間不得為聯合行為,攤商聯合漲價仍屬違法行為。
公平會最後表示,考量管委會不是依法設立的團體,且觀光美食市集類型的攤商營業規模小且經營不易並已撤除公告,因此決議予以警示處分而不處罰鍰。最後更強調,全國各地區攤商在販賣商品或提供餐飲時,可依自身經營成本與競爭力自行決定商品價格,但不可以彼此連繫一起調整價格,也不可以透過其他攤商或團體來連絡漲價或影響其他攤商漲價,否則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15條的聯合行為。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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