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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權人若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 三讀條文規定最高可處 7 年有期徒刑
立法院(11/12)日三讀通過「消防法」,增訂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強化消防員職安保障,同步強化吹哨者機制並提升企業落實自我風險管理,增進公共安全。
立法院表示,在增訂職安專章方面,修法後將由中央成立安全衛生諮詢會並提出政策建議,也在各級消防機關成立專責單位及人員,擴大基層消防員參與機制,並明定各級政府應優先編列相關預算,各消防機關如有違規情形,將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指出,在強化吹哨者機制上,現行消防法第15條僅規定職務涉及公共危險物品儲存或處理場所的用戶及其員工等人可舉發違規情形,為了鼓勵檢舉不法,三讀條文擴大為場所所有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提高廠商平時未落實設備維護及安全管理罰責。若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或達管制量三十倍危險物品場所發生火災,卻未依消防防護計畫或防災計畫執行滅火、通報、避難引導等業務的話,三讀條文規定可處兩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進一步指出,現行消防法第21條之1規定工廠的管理權人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為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儲存化學品倉庫及場所,應常時備置消防搶救必要資訊,火災時如未指派專責人員提供相關資訊,最高可罰一千萬元。此外,管理權人若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的話,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七年刑責。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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