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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法制化 法院組織法三讀通過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使法官助理進用管道多元化,運用保有適當彈性;並因應各地方檢察署有關襄助內部性事務之人力需求,增設檢察官助理相關規定。
按現行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2項、第34條第3項及第51條第3項規定,法官助理進用方式為「聘用」,三讀條文增加「約用」方式,使進用管道多元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負責辦理偵查犯罪、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提起上訴等工作,為提高辦案品質、加強對判決之監督,並減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工作負荷,有設助理之必要,三讀條文明定,地方檢察署置檢察官助理及業務範圍、資格。此外,檢察官助理之工作與律師所執行之業務,均屬司法實務工作,三讀條文亦明文,具律師執業資格者充任檢察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依心理師法第1條第3項規定,心理師包含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然現行法院組織法第67條、第73條附表,僅規定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之觀護人室置臨床心理師,未納入諮商心理師,致用人機關需求捉襟見肘。基於憲法對於職業平等之保障及實務運作之需求,而有引進更多元專業心理師參與必要,三讀文將僅限臨床心理師之文字,修正為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並同時增設「檢察官助理」,增編員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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