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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涉公權力行使的特定事務公法人 適用有關地價稅規定時免徵稅
財政部日前發布台財稅字第11300609900號解釋令,行政法人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的特定公共事務的公法人,適用印花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有關地價稅的規定時,視同政府機關。
財政部表示,依行政法人法第2條及其立法理由,行政法人書立應負納稅義務的各種憑證,可比照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免納印花稅。行政法人所使用的公有房地,自明(一百一十四)年起,可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使用的自有房地,無出租或營業情形者,自同年起,得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說明,行政法人組織性質雖與政府機關有別,但其執行的公共任務具較低的公權力,仍為可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為廣義政府組織的一環,為利行政法人推動公共事務,解釋令將行政法人視同政府機關,其書立憑證及使用公有房地,可比照免徵印花稅、房屋稅及地價稅。此外,行政法人使用的自有房地,因權屬非公有而仍為私有,若沒有出租或營業情形的話,可比照私有房地無償供政府機關使用,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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