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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施工計畫應載明作業範圍 交通部修正辦法
交通部(11/19)日修正「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增訂高空吊掛作業應提出安全影響評估報告,且施工計畫應載明高空吊掛作業行為區域範圍及與捷運設施相關的位置、內容、時間、機具及安全防護措施等資料。
交通部說明,為強化防護高空吊掛作業審查,新修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9條第1項第7款增訂高空吊掛作業應提出對捷運設施的安全影響評估報告。施工計畫應依新修條文第12條第3項第6款的規定,載明高空吊掛作業行為的區域範圍及與捷運設施相關的位置、內容、時間、機具及安全防護措施等資料。
交通部指出,基於公共安全,各項工程行為如有高空吊掛作為,依新修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20條第1項的規定,應檢附作業計畫及捷運主管機關要求的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同意。
交通部進一步指出,考量捷運工程實務上由地方政府捷運局等機關主辦的情形,新修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24條,將捷運工程建設機構文字酌修為「捷運工程建設機關(構)」,以保持執行單位的彈性,並增訂捷運工程建設機關(構)及捷運營運機構,應訂定本辦法劃定的禁建、限建範圍的巡查項目、頻率及基準,並適時建立聯合稽查機制,辦理定期巡查。鑑於全國各捷運系統環境條件有別,新修條文第25條之1增訂審查作業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有規定的話,則從其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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