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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國外醫學學歷採認規範及不予採認情形 衛福部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
衛生福利部於(11/25)日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近年持外國醫學或牙醫學歷回國參加考試的人數攀升,基於醫療業務攸關民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對於國外醫學學歷仍需透過一定程序予以適當審查與採認,以維持國內醫師人力培育制度及規劃的完整性。
衛福部指出,有鑑於各國醫學教育學制的差異,而醫療業務攸關民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對於國外醫學學歷仍需透過一定程序予以適當審查與採認,因此新修醫師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所稱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的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科,是指經認定其醫學系、科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業期限、修習課程、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的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
衛福部進一步指出,新修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3條針對國外醫學學歷不予採認情形作出規定,其中,經遠距教學方式取得的國外學歷不予採認,但考量保障學生受教權,國內外皆有特殊情事採遠距教學的應變機制,經審查符合同條第2款但書有傳染病、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等情形下,經遠距教學方式取得的「部分學分」者,仍予採認。此外,持國外學歷參加考試者,其在所定國家或地區的學歷,應以實際在該等地區或國家修畢全程學業始予認定,依新修同細則第14條規定,於其他國家或地區取得的折抵學士學分不予採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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