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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民法修正草案院會通過
行政院(11/28)日通過「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應採取有利成長及非身心暴力的方式,除了闡明父母行使教養權的原則,並避免混淆懲戒與教養的概念內涵。
行政院指出,現行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其中「懲戒」在實務上常遭誤用或作為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的藉口。為了闡明父母行使教養權的原則,同時避免混淆懲戒與教養的概念內涵,草案第1085條規定,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的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的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行政院表示,此次修正將宣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應尊重其人格發展,禁止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的意旨,確保兒童能免於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等不當對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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