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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原住民族登記傳統姓名可使用原住民族文字 內政部修正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內政部(11/28)日修正「姓名條例施行細則」,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可使用原住民族文字,且若是取用傳統姓名者可變更為漢人姓名與應依指引取用傳統姓名及基於文化慣俗改名不受改名次數限制。
內政部表示,新修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增訂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的申請事項,若是要回復「傳統姓名」的話,可申請回復為中文傳統姓名或單列原住民族文字傳統姓名,已登記中文傳統姓名者,可「改名」為單列原住民族文字傳統姓名。新修條文第6條修正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的「羅馬拼音」為「原住民族文字」,及「臺灣原住民」為「臺灣原住民族」。
內政部指出,考量各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命名文化可能隨時代變動、傳統姓名登記涉及個人姓名權,以及原住民個人對所屬原住民族傳統姓名命名文化存有認知差異,新修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增訂臺灣原住民族應依指引取用傳統姓名,以及登記傳統姓名的原住民族文字,應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所列的文字及符號。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考量臺灣原住民族各族的傳統姓名文化慣俗未盡相同,若當事人申請因其所屬民族的文化慣俗須改傳統姓名的事由,非指引明列的情事,且戶政機關難以查證及審認當事人的改名究否符合其所屬民族的文化慣俗者,新修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7款增訂戶政事務所受理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改名的查證及證明文件事項。此外,刪除舊條文第13條戶政事務所於相關機關依規定申請查詢姓名資料時,提供資料的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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