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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外籍移工匯款限額調高至 50 萬元 修正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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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匯款限額調高至 50 萬元 修正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2/4)日表示,為因應外籍移工年度薪資已接近年度累計匯款金額之上限,並參酌實務作業情形及金融監理需要,修正「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金管會指出,為確保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負責人得有效健全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新修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增訂,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負責人之積極資格條件,包括應具有銀行、電子支付機構、金融科技或就業服務業等專業,並能提出成功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經營模式。並參酌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第11款、第13款規定,增訂同條第2項第4款負責人消極資格條件。

同時,此次修正增訂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相關申請應備書件,就申請人首次申請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許可或備查、申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營業許可證續期之許可、申請增加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許可或備查,以及申請新增合作境外匯兌機構之核准或備查等情境,按差異化管理原則,並考量契約內容亦得由律師審閱、資安重要性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型態等因素,新修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7條、第11條及第15條規定,修正相關申請應備書件。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參酌勞動部公告之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資料,計算外籍移工年度薪資約為新臺幣三十八萬元,已近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每一外籍移工之年度累計匯款限額四十萬元,並考量中階技術人力薪資匯款需求,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3條第1項規定,新修辦法第12條規定,修正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每一外籍移工之每年累計匯款金額之上限,由四十萬元調高至五十萬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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