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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未依規定填報憑單 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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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2-26 01:16:4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未依規定填報憑單 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

財政部今(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所得稅法將於明年起施行,本次修正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重點包括修正扣繳義務人主體,並調整未依規定填報憑單罰則,以維護公平正義原則。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第88條修正扣繳義務人主體,由給付所得事業的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使事責一致。為減輕作業時限壓力,同法第92條第2項增訂扣繳單位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外國營利事業的所得,扣繳義務人應繳納扣繳稅款、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若是遇到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可延長五日的規定。此外,若未依規定填報憑單罰則,同法第114條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以維護公平正義原則。

財政部說明,扣繳單位如於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給付所得,仍適用修正前的規定,有關扣繳憑單申報書表的扣繳義務人欄位,事業應填「負責人」姓名,機關、團體或學校應填「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的姓名。若扣繳單位如於明年一月一日以後給付所得,扣繳義務人欄位則應填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的名稱。至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及破產財團給付的所得,本次未修正其扣繳義務人規定,仍由執行業務者、受託人及破產管理人擔任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舉例說明,公司固定於次月實日發薪資,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至今年十一月薪資係於今年一月至十二月給付,仍適用修法前扣繳規定,故申報今年度扣繳憑單書表扣繳義務人仍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今年十二月薪資是於明年一月實日給付,則適用修法後扣繳規定,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本身即公司。若公司於明年一月二十四日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並扣繳稅款,其應繳納、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十日內即明年二月二日前,而明年一月二十八日至三十一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所得稅法修正後規定,期限可再延長五日至明年二月七日。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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