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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投信投顧事業得協助辦理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 提升我國金融競爭力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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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2-28 01:10:0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投信投顧事業得協助辦理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 提升我國金融競爭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2/12)日表示,為因應金融市場的發展需求,以及提升我國金融競爭力,放寬投信投顧事業得協助銀行及證券商辦理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業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0月25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4919號令表示,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條第3項第3款及第4條第3項第3款規定,放寬投信投顧事業得提供行政協助服務的對象,由原規範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擴及至銀行與證券商,以利投信投顧事業可協助銀行及證券商辦理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業務。

金管會指出,為簡化業者申請程序,金管證投字第1130384919號令第3點明定投信投顧事業首次向金管會申請辦理本項業務時,應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嗣後經核准事項如有變動,不須再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但應於變動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向投信投顧公會申報。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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