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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社會救助法列冊輔導的街友為特定對象 可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勞動部日前發布勞動發特字第1130517381A號公告,認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列冊輔導的街友,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所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人員。
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對同項第1款至10款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可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勞動部為協助街友重返職場,公告勞動發特字第1130517381A號認定直轄市、縣(市)依社會救助法列冊輔導的街友,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的特定對象,對有就業意願與需求的街友,可至所在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運用各項就業促進措施提升職能並經濟自立。
勞動部指出,為建構完善社會安全網絡,深化跨體系服務資源整合,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認定直轄市、縣(市)依社會救助法列冊輔導的街友為致力促進就業對象,嗣後列冊輔導的街友如有職業訓練需求,可免費參訓並可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透過協助提升就業技能、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媒合工作機會,並運用求職交通補助金及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津貼等方式,協助街友就業,此外,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者亦可補助相關費用。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若雇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列冊輔導的街友,連續僱用滿三十日,可申請僱用獎助,每人每月發給一萬一千元,按月計酬方式以外者,每人每小時發給六十元,每月最高發給一萬一千元,最長可領十二個月。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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