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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金管會修正標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2/25)日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修正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的上市(櫃)公司適用的融資融券審查標準,並新增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得為融資融券交易的相關規定。
金管會表示,因應公司法第156條規定公司得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新修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2條第1項及第2項明定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的上市(櫃)公司應符合「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的規定。並且同標準第4條明定前揭上市(櫃)公司有累積虧損者,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可公告暫停該股票的融資融券交易或調整其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
金管會指出,衡酌參與證券商報價及造市需求,增進投資人操作彈性,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3條基金的種類新增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新修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3條,比照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上市(櫃)後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受受益憑證取得融資融券交易資格須上市(櫃)滿六個月的限制,並排除適用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股權過度集中及成交量過度異常的規定。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鑒於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商品性質與指數股票型基金相近,具初級市場申購及買回機制,致其發行總數具有不斷增減變化特性,與股票或封閉式基金受益憑證具固定性有別,新修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6條第4項規定比照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應暫停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限額的計算,以前一營業日的總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為準。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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