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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可接受客戶委任辦理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發布金管證投字第1130367069號令,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含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可接受客戶委任辦理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
金管會表示,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3項第3款規定,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含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可接受客戶委任辦理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金管證投字第1130367069號令第2點規定,所稱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是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含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提供信託、財務、會計、法律、稅務、慈善、教育服務等專業人士或業者合作,協助客戶進行以家業傳承與財富傳承為目的的顧問業務。
金管會指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含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應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並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此外,依金管證投字第1130367069號令第3點規定,辦理第1點業務時,應檢具董事會議事錄、載明所提供服務的作業項目及內容的業務計畫書、從事相關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及其他經金管會規定應提出的文件,向金管會申請核准辦理業務。且應與委任人訂定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契約,明定其與委任人間因委任所生的各項權利義務內容。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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