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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或外幣計價金融債券 金管會:須經二階段申請或備查程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表示,銀行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或外幣計價的金融債券,須經二階段申請核准或報請備查程序,在第一階段須檢附發行計畫申請核准或報請備查,第二階段則須檢附結構債的商品說明相關書件報請備查。
金管會指出,為利銀行因應金融市場變化掌握發行時效,銀行得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3條,發行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的境外結構型商品,或同條項第6款規定的外幣計價的金融債券。
有關申請核准或報請備查的程序,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2月30日金管銀外字第11302732811號令規定,須經過二階段申請核准或報請備查的程序。第一階段須檢附發行計畫申請核准或報請備查,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者,總行或母行應分別為分行或子銀行檢送境外結構型商品的發行計畫申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報請備查。發行外幣計價的金融債券者,應檢送外幣計價金融債券的發行計畫申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第二階段則須檢附結構債的商品說明相關書件報請備查,銀行取得主管機關同意核准或備查結構債發行計畫後,應於首次發行結構債後十五個營業日內,檢附商品特性說明書、商品內容及架構的說明等商品說明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自備查書件送達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表示反對者,銀行依發行計畫發行次檔結構債,且連結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類型與首次發行的結構債相同者,經銀行內部風險管理主管及法令遵循主管覆核商品說明相關書件,得於已核准發行計畫的循環發行額度內,逕行發行。但次檔結構債連結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類型與首次發行的結構債不同者,仍應檢附商品說明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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