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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物流中心實收資本額增加的變更登記 財政部修正辦法
財政部(1/14)日修正「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修正實施自 主管理業者違規行為態樣及其裁罰規定,並放寬物流中心實收資本額增加的變更登記,可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代替換證。
財政部說明,為配合實務作業增訂申請登記應檢具的文件,新修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6條增訂建築物如為租賃者,應檢附建物所有權人承諾書,載明同意該物流中心經廢止登記時,其保稅貨物可無條件繼續存放物流中心期間,以供海關處理保稅貨物。又為簡政便民,新修條文第8條,放寬物流中心實收資本額增加之變更登記,可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代替換證。
財政部指出,為符實務需求,新修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9條、第9條之1、第10條、第12條、第18條、第30條及第23條將物流中心與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運入及運出之通關程序納入規範,以資明確。又依關稅法第26條之1規定,新修條文第15條明定業者應置專責人員辦理物流中心自主管理事項。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因業者違反實施自主管理應遵行事項的處罰規定,已規範於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15條,故新修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24條刪除相關規定。此外,新修條文第25條增訂未依規定辦理登記證校正及運出參展的罰則,以全法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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