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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再生能源開發與環境保護能兼籌並顧 環境部修正標準
環境部於(1/16)日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除了使太陽光電能有效管理,同時確保再生能源開發與環境保護能兼籌並顧,並促進小水力發電、地熱發電等再生能源開發及鼓勵新興能源研究發展。
環境部指出,為避免實務上因人工林與次生林難以明確劃分,致衍生伐採林木擾動生態資源等疑義,新修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6條規定,砍伐林木屬經林業主管機關公告的永續經營人工林、受天然災害或生物危害的森林或基於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野生動物的保育、棲地營造需求,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永續經營人工林指以生產價值為目的的人工林,其經營方式符合永續生產的原則,並維持林業使用而不變更作其他用途使用者。
環境部進一步指出,有鑑於位於特定敏感區位或大規模設置的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已引起高度社會爭議,新修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第1項第7款增列應實施環評的環境敏感區位情形。此外,由於地熱發電技術日益成熟,對環境影響已較輕微,因此於同條項第9款有關設置地熱發電機組,放寬為五萬瓩以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但考量地熱發電機組位於環境敏感地區,仍可能造成環境衝擊,除設置於國家公園者有加嚴規定外,並就其他環境敏感區位,訂定一定規模以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部最後表示,部分高海拔原住民族地區早期多以傳統土葬方式處理,出現疊葬及滿葬等情況,因地區交通路途與地理環境阻隔,各部落間顯少有族人採異地埋葬的情形,考量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等評估結果,認採小規模納骨牆型式設置骨灰(骸)存放設施,可減少大規模擾動,因此新修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3條增訂採小規模納骨牆型式設置骨灰(骸)存放設施,經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解決區域殯葬問題。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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