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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強化廢塑膠及廢紙再利用作為固體再生燃料運作管理 環境部訂定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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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2-1 00:33:3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強化廢塑膠及廢紙再利用作為固體再生燃料運作管理 環境部訂定辦法

環境部於日前表示,考量轉廢為能是邁向淨零路徑之一,並參考國際趨勢推動適燃性廢棄資源燃料化,訂定「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以強化廢塑膠及廢紙再利用作為固體再生燃料運作管理,並回應社會關注固體再生燃料的運作情形。

環境部指出,所謂固體再生燃料,依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是指以具適燃性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混合作為燃料,且品質符合附件一所定品質標準者。而自行再利用的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生產的固體再生燃料,依同辦法第6條規定,須符合品質標準,其所含自然夾雜的不可燃廢棄物的溼基重量比,依人工分撿方式檢視,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並應品質分級表區分等級。

環境部進一步指出,有關固體再生燃料銷售對象限制,依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再利用者生產的固體再生燃料,應直接銷售予國內使用者,或提供自廠或所屬同一法人的其他分廠(場)使用。此外,再利用機構依同辦法第14條規定,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衍生廢棄物的處置及再利用期程,應逐筆作成紀錄。且紀錄及相關憑證應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提報紀錄及相關憑證。

環境部最後表示,再利用者若有違反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場)、再利用運作或銷售、運送固體再生燃料至使用者。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停止收受事業廢棄物進廠(場)、停止再利用運作、停止銷售或運送固體再生燃料至使用者的再利用者,應檢具改善後證明文件或說明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恢復收受廢棄物進廠(場)、再利用運作、固體再生燃料銷售或運送的行為。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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