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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野生動物保育法三讀通過 原住民族得獵捕野生動物自用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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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2-4 01:04:0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野生動物保育法三讀通過 原住民族得獵捕野生動物自用

立法院(1/21)日三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除全面禁止使用獸鋏、炸藥及其他爆裂物獵捕野生動物,非法獵捕野生動物使用之犯罪物品均應沒入處分,原住民未經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應處以行政罰外,亦明定原住民族基於非營利自用目的得獵捕野生動物及增訂備查制等規定,另野生動物逸失其飼主應負通報圍捕之責,以及圍捕費用得由飼主負擔等規定。

農業部表示,為杜絕野生動物因獸鋏使用不當致斷腿傷殘等情形發生,全面禁止使用獸鋏,其使用應與陷阱、特殊獵捕工具之規範不同,三讀條文將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不得使用獸鋏之規定,並增訂金屬製吊索等導致動物傷亡之無差別獵具等文字,共同移列單獨規範。又因獸鋏使用不當傷害野生動物案件嚴重影響我國動物保護形象,三讀條文將現行獸鋏管理強度提高至全面禁止使用,現行條文第21條第1項序文,得使用獸鋏之例外規定宜予刪除。

另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及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意旨,三讀條文增訂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非營利目的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行為之規定,其申請核准或備查之情形、得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必要情形、應檢附文件等,納入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以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此外,針對飼養或繁殖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有加強其管理義務之必要,且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時,可能引發民眾不安,甚至影響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有必要加重所有人或占有人通報及積極會同專業人士協助圍捕之義務;所有人或占有人亦得報請主管機關協助圍捕,惟協助圍捕可能造成社會資源之耗費,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三讀條文增訂協助圍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同時增訂罰則,以遏止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之情事發生。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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