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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不當銷售瓦斯安全器材 公平會決議立即停止並罰鍰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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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銷售瓦斯安全器材 公平會決議立即停止並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議(2/5)日決議通過,瓦斯設備工程行未依公平會一百十二年之處分停止不當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之欺罔行為,持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公平會再次處分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公平會表示,瓦斯設備工程行先前於住戶門口張貼服務通知單,並著制服或工作證,使民眾誤認為當地公用天然氣事業員工,並假冒進行安全檢查而實際銷售瓦斯安全器材,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台幣十萬元罰鍰。惟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之後,又陸續有民眾收到相同之瓦斯服務通知單,工程行以同樣手法前往民眾住處進行檢查及銷售瓦斯安全器材,顯見工程行仍持續前述之違法行為。

公平會指出,按天然氣事業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只有公用天然氣公司可對用戶進行瓦斯管線安全檢查,歷來常有民間業者利用公用天然氣事業之名義或相仿名稱製發通知單,以安全檢查為由銷售瓦斯安全器材欺罔消費者,已有多件處分案例,並都對外發布新聞,本次即是民眾收到通知單後警覺查詢,發現該工程行已被處分過,旋即向公平會提出檢舉。公平會調查中發現,該工程行曾因以散發通知單之手法銷售瓦斯安全器材,經法院判決犯詐欺取財罪在案,而本次查獲之違法行為,亦涉及刑事詐欺罪嫌,因此將工程行負責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偵辦。

瓦斯設備工程行的不當銷售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若民眾遇有前述不當詐騙行為,可直接報警處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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