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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交換土地與原持有土地有價差時 留意是否要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2/5)日表示,土地相互交換,取回土地與原持有土地有價差時,應留意是否要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同法第5條第2款明定,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指出,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交換,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較原持有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的價值不相等時,中間產生的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係屬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情形,其差額應課徵贈與稅,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即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舉例說明,民眾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度以所有地跟鄰地所有權人交換他地,原本所有的土地面積為一千平方公尺,持分為全部,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土地價值為一千兩百萬元;鄰地所有權人的土地面積為六百七十平方公尺,持分為全部,交換時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一萬四千元,土地價值為九百三十八萬元,交換結果因民眾取回土地價值較原持有土地價值少兩百六十二萬元,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民眾應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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