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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增列網路流量紀錄調取種類 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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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網路流量紀錄調取種類 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行政院(2/8)日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增列網路流量紀錄的調取種類,並同步增訂聲請補發調取票的時間。

行政院表示,為配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4條第2項增訂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為具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義務的主體,新修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7條、第8條、第13條、第13條之2、第15條、第19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26條及第32條配合修正相關條文的規定。

行政院指出,配合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13條的修正,原單位名稱工作組已更名為工作站,及行政院組織調整,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改隸海洋委員會,並更名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新修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條配合修正相關規定。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修正通信使用者資料為通訊使用者資料,並增列「網路流量紀錄」的調取種類及增訂聲請補發調取票的時間,新修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1及第13條之2配合修正相關文字。

此外,依電信管理法規定及實務運作現況,新修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6條修正業者配合通訊監察的作業程序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助解決爭議的機制。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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