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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應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總統公布選罷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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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應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總統公布選罷法

總統(2/18)日公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列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於提議及連署時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之規定。

罷免案應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第3項規定,提議人名冊應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新修第76條第3項、第79條第1項第6款則規定,提議人填具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選委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查對提議人名冊,若提議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提議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予刪除。

同時,提議人名冊符合規定人數,選委會即函告提議人之領銜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一定期間內徵求連署。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0條第4項規定,連署人名冊應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新修第80條第4項、第83條第1項第6款則明定,連署人填具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選委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查對連署人名冊,若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予刪除。

此外,新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之2規定,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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