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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備離婚法制維護雙方權利與義務 並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行政院(2/20)日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修正贍養費的相關規定,以確保離婚後弱勢一方的權益,同時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行政院表示,為因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草案第1022條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明定夫妻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可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有關裁判離婚原因的規定,草案第1052條刪除近年來離婚訴訟實務上已少有適用的要件,就不完備之處予以修正,並酌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增訂民法親屬編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依修正後民法第1052條規定得為離婚的原因者,亦得提起離婚之訴。
行政院指出,草案第1057條規定贍養費請求權成立的要件及增訂贍養義務人的扶養能力為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的事由,草案第1057條之1增訂贍養費請求權的行使方式及贍養費給付程度的權衡依據及審酌事項,草案第1057條之2增訂給付贍養費對於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等事由為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的事由。
此外,草案第1057條之3增訂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贍養費的請求權,依草案第1057條之4的規定,修正為自離婚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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