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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交易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 114 年 7 月起至期交所集中結算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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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 114 年 7 月起至期交所集中結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3/19)日表示,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起,金融機構間交易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須提交至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強制集中結算。

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3月18日金管證期字第1140380894號公告,按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期貨交易範圍者,應於期貨交易所指定之期貨結算機構依進行集中結算。

前述所稱,應集中結算之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範圍,其適用之商品為期貨交易所受理集中結算之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適用之對象則為交易雙方均為經核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證券商、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業、槓桿交易商及其他經指定金融機構。

而有關集中結算相關事宜,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規則第2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第1條至第16條規定辦理。強制集中結算實施後,金融機構間交易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均於期貨交易所集中結算,金融機構無需承擔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並可簡化結算作業,有助於提升店頭衍生性金融市場風控與效率。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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