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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因重大災害毀損減免房屋稅 財政部令釋相關規定
財政部(3/26)日令釋規定,房屋因重大災害毀損及符合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減免房屋稅的相關規定。
財政部114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0680號令釋規定,配合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二點零新制,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符合減免房屋稅規定的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申報,若房屋於申報期限後遭受重大災害毀損,及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或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規定的減免案件,令釋也說明應如何減免房屋稅。
財政部指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7款或第2項第4款規定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符合免徵或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者,自災害發生當年期至減免原因消滅當年期止,減免各年期房屋稅,如果納稅義務人逾期申報房屋毀損情形者,亦自當年期適用。此外,自一百一十四年期起,依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減免房屋稅的房屋,以自各該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的減免起算時點,至各年期房屋稅課稅期間最後一個月即六月止,計算課稅年數,並據以適用相應的房屋稅減徵比率。房屋稅減免起算當年期的房屋課稅年數未滿一年,致自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依房屋課稅年數相應適用較高減徵比率,部分月份依房屋課稅年數相應適用較低減徵比率,該次年期起,各年期房屋稅應適用較高減徵比率減徵。
財政部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的房屋於今年五月一日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達五成以上,該屋於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房屋稅減免申報期限以後,受重大災害毀損,嗣於隔年六月修復完成,則該屋一百一十四年期及一百一十五年期房屋稅均得免徵。
財政部再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的房屋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規定的房屋稅減半徵收兩年,自該屋更新期間截止日的次月及一百一十三年十月起算,該屋一百一十四年期及一百一十五年期房屋稅課稅年數分別為九分之十二年及一又九分之十二年,各該年期房屋稅減半徵收,該屋一百一十六年期房屋稅課稅年數為二又九分之十二年,一百一十五年七月至九月的三個月,屬兩年以內適用百分之五十減徵比率,一百一十五年十月至隔年六月,超過兩年就不可以減徵房屋稅,一百一十六年期房屋稅適用百分之五十減徵比率減徵。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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