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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廢水處理設備投資抵減制度 環境部修正辦法
環境部於(3/31)日修正「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原名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此次修正包括合理化調整有害健康物質費率,同時將氨氮、鋅及錫納入收費項目,並新增能資源化抵減措施,促使企業持續投入減排,以達成綠色轉型目標。
環境部指出,考量污染防治費若低於污染防治成本,無經濟誘因促使污染者減量,因此針對特定行業廢水常見的有害健康物質,合理化調整費率以符合「污染者付費」原則。而氨氮已納入管制及逐年加嚴,也是目前污染河段主要未符合水質項目,對水中生物具危害性也是優養前導物質,另鋅、錫同為具累積性的重金屬,故新修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5條規定徵收項目新增氨氮、鋅及錫,促使排放量較大者承擔相對應環境責任,從而提升企業減污意願。
同時為降低產業衝擊,新修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6條增訂實施首年以五折徵收,採五年遞減,至第六年採全額徵收。此外,為了鼓勵徵收對象增設對水污染防治有效益的能資源化設施,同辦法第16條規定,徵收對象增設具能資源化效益的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廢(污)水處理設施,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且維持能資源化設施操作三年以上者,得申請抵減水污染防治費費額,各期抵減費額以該期費額百分之六十為上限,最多三年,以鼓勵更多業者積極投入能資源化達成產業綠色轉型。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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