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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統一金融業者進駐專區試辦業務規範 金管會訂定作業原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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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金融業者進駐專區試辦業務規範 金管會訂定作業原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4/1)日表示,為配合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推動政策,在風險適度控管前提下,就特定金融業務施行特定地點之業務試辦,以提升金融競爭力,特訂「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

為使金融業進駐專區試辦業務有一致性之遵循規範,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第3點第1款規定,進駐專區之金融業別:包含銀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及保險業等。同原則第4點、第11點、第18點及第24點則規定,進駐專區應符合之條件,如金融機構須符合各業所定資格條件,服務對象以高資產客戶或境外客戶為主,且金融業者須與專區所在地方政府簽署合作意向書,並取得地方政府出具進駐專區之證明文件。

為營造一站式金融服務,使客戶直接在機構端完成交易,如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第7點第8款,針對高資產等客戶以信託方式指定購買未上架之金融商品,明定毋須適用金融商品上架前審查作業規定。同時,為滿足客戶資金之流動性及運用彈性之需求,同原則第6點第7款、第19條第6款規定,銀行及證券商得辦理以自益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質借業務,最高貸放成數不以五成為限且可再行質借。

此外,為吸引海外投資人返台投資,並強化總行與海外分支機構間之金融服務共同管理機制,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第8點第1款、第4款規定,開放本國銀行或本國證券商專區營業據點對境外高資產客戶,提供本地及海外分支機構之金融商品與服務,其海外分支機構人員返台在專區營業據點人員陪同下亦可提供相關服務,藉以強化財富管理業務效能。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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