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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 函釋說明內涵及判斷標準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114年3月12日商策字第11401401940號函針對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忠實義務的內涵,加以說明,並列示其判斷標準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6號民事判決意旨指出,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忠實義務」的內涵在於利益衝突,指董事於執行業務時,應本於善意,優先著重公司利益,依公司規定程序做出適當的經營判斷,避免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相衝突。至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則著重於決定是否合理,並以依交易上一般觀念,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信的人所具有的注意為判準。
忠實義務內涵雖屬抽象法律概念,但公司法第209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的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的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第196條,董事的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第206條,董事對於會議的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的重要內容;董事的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的公司,就前項會議的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董事對於會議的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可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第223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代表等,均為具體落實的條文。如果董事執行業務時違反這些規定的話,自與忠實義務有違。
此外,於實務認定上,依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7條的規定,法院審理商業事件,可審酌的情事,以判斷公司負責人是否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包刮為是否本於善意且符合誠信、有無充分資訊為基礎供其為判斷、有無利益衝突、欠缺獨立性判斷或具迴避事由、有無濫用裁量權、有無對公司營運進行必要的監督。法院於審酌董事是否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可依具體個案情形判斷。個案董事是否已盡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的範疇,如有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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