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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境外電商營業人的年銷售額基準為 60 萬元 財政部修正基準
財政部(4/7)日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的年銷售額基準調高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財政部說明,我國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實施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制度,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第3項的授權,參照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勞務者即境內電商營業的的稅籍登記門檻即當月銷售額四萬元規定,訂定發布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即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的年銷售額基準為四十八萬元。
財政部指出,鑑於境內電商營業人銷售勞務的稅籍登記門檻規定,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的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調整為當月銷售額五萬元,為衡平境內、外電商租稅待遇,新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將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的年銷售額基準修正為六十萬元。若是再修正規定生效前,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已逾四十八萬元者,仍應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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