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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股東會開會 5 日前應送達委託書 經濟部:開會之日期不算入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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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5-13 00:40:5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股東會開會 5 日前應送達委託書 經濟部:開會之日期不算入

經濟部日前表示,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參照經濟部商業發展署114年4月16日商策字第11401403090號函,股東會開會之日期不算入,以其前一日為起算日,逆算至五日期間末日午前零時為期間之終止,股東至遲應於該期間末日午前零時前將委託書送達公司。

參照經濟部112年1月9日經商字第11200502300號函,公司法為民法之特別法,公司法未規定者,自應適用民法之規定。又參照經濟部82年6月22日商字第214389號函,按公司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股東於開會當日始提出委託書於公司,公司如拒絕受理,尚非無據。此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06號民事判決指出,公司法第177條第3項非屬強制、訓示規定,該規定以便利公司作業之目的出發,將股東未於開會五日前送達委託書之情形,讓公司決定是否排除或優先上開規定而適用,而屬隱藏性任意規定。

準此,有關公司法第177條第3項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之規定,按民法第120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及第122條規定,股東會開會之日期即始日不算入,以其前一日為起算日,逆算至五日期間末日午前零時為期間之終止,股東至遲應於該期間末日午前零時前將委託書送達公司。倘第五日為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應再逆算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以便利公司至少五日之股務作業時間。倘股東未依限將委託書送達公司,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收受該委託書。

經濟部進一步表示,為使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務作業有所依循,並兼顧股東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之權利,建議公司宜於股東會開會通知單上載明股東最遲應將委託書送達公司之日期,俾減少期間末日如遇假日,公司究否收受委託書之爭議。至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倘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應依其規定辦理。倘個案如有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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