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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及管道 行政院通過青年基本法草案
行政院(5/1)日通過「青年基本法草案」,保障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及管道,並得設立青年諮詢組織。
行政院說明,為持續推動落實青年主流化,協助青年實現個人尊嚴及價值,草案第1條指出立法目的在於增進青年參與及履行健全民主社會公民的責任,促進國家社會永續發展。草案第2條規定青年指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的國民。草案第3條明定教育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並於草案第4條及第5條規定各主管機關權責事項。
行政院表示,為推動「青年主流化」,草案第6條規定,政府於制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納入以青年為主體的觀點通盤思考,並考量青年族群作為該等領域的政策、法規及計畫的利害關係人,為使政策、法規及計畫的制定更為周詳。並於草案第7條規定,政府應建立不減損或增進青年發展的機會及福祉,共同促進性別平等、消弭貧窮的社會願景採取具體措施,以保障青年享有未來社會及環境的永續。
行政院指出,教育應謀求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的充分發展,且青年應變世界變化更為多元、迅速,故政府應致力於提供多元學習管道,協助青年生涯規劃,以建構適性發展的學習環境,並拓展其生活網絡。草案第8條至第22條明定各主管機關推動的青年主流事務重點,包含提供適性職業訓練、改善就業環境、提供創業資源。其中,草案第12條規定政府應積極採取提供獎勵、補貼、貸款協助等措施,協助青年養育子女。第17條規定應提供必要的照顧福祉及支援服務,以協助減輕有扶養義務負擔青年的身心壓力。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為建立我國青年相關政策的施政依據及指導原則,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草案第25條明定政府應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草案第26條規定得建立青年研究資料,針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
此外,青年政策的推動涉及跨部會業務,為使青年事務推動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草案第27條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及績效目標,建立督導機制,明定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並得設立青年諮詢組織。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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