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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沒請假也沒來上班,公司可以直接不發給工資嗎?
勞動契約的概念很單純,其實就是員工來上班「提供勞務」,雇主則「給付工資」。也因此,如果員工沒有提供勞務,雇主理論上當然可以不用發給工資,這在民法中就有規定[1]。
(一)勞動基準法的特性: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但基於工資維持基本生活的需要,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2]規定了「工資全額給付原則」,要求雇主原則上要給付全部的工資給勞工,不可以任意剋扣。最高行政法院明確指出,依照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雇主雖然確實可以依照勞資雙方商定結果,直接由勞工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但事由、金額及責任歸屬等相關事項,都須明確而無爭議。如果勞雇雙方對其中任何一個事項仍有爭執,就不是由雇主單方面認定,應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另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可以逕自工資中扣取,否則就會牴觸工資全額給付原則[3]。
這樣的見解是讓勞資雙方能夠站在平等的關係上履行契約,除非雙方都沒有爭議,否則不能僅僅因為雇主單方認為勞工翹班、偷懶就隨意扣薪,如果有任何爭議,應該循公正司法途徑處理,在此之前,雇主還是有先全額給付工資的義務,如果有缺少任何一塊錢,都有可能因此被主管機關裁罰。
(二)當「員工未提供勞務」且「勞資雙方均明確無爭議」時,才可以不發給工資
而依照前述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員工沒請假也沒來上班時,公司只有在「員工未提供勞務」且「勞資雙方均明確無爭議」,才可以不發給工資;如果勞工有爭議,公司都務必還是要先將工資全部發給,再依法律程序救濟,如果將來經法院認定勞工確實沒提供勞務,公司才能請求勞工返還溢領的工資。
額外提醒,若勞工確實沒提供勞務,並且雙方都沒有爭執時,勞資雙方最好仍要妥適留存確認的往來紀錄,不論是電郵、簡訊、LINE訊息都可以,以免因為溝通上的誤會,或是一方嗣後反悔而另外發生爭議。
二、員工缺漏打卡,甚至屢勸不聽,公司也不能隨意扣薪
實務上,許多員工明明有來上班,但或許是因為忘記,又或是覺得打卡不重要,總是會沒有打上下班卡。所以許多公司HR的工作就是要不斷發信提醒同仁們記得補打卡或請假,但仍然會有員工全然置之不理,不補打卡、也不補假單,經過多次提醒未果後,有些公司就會直接將該員工以「曠職」論處,並不發給工資。
這樣的處理方式,有些公司可能會認為算是仁至義盡了,畢竟確實已經給了勞工非常多補救的機會。但回到民法的概念,勞動契約的本質仍在於勞工「提供勞務」,如果勞工事實上有到班提供勞務,只是沒有打卡,雇主自然不能夠扣發工資[4]。一旦僅僅因為勞工沒有打卡就記員工曠職,甚至扣發工資,就非常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裁罰[5]。
此外,許多公司在被勞檢時,會先以回補缺漏的工資辦理,希望可以亡羊補牢,但主管機關認為,凡雇主於勞動契約約定之日期未給付或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縱於事後補給,不論是否為全額或差額,均應以違反該項規定論處[6]。所以雇主一開始就不能夠出錯,千萬不可心存僥倖心態。
三、縱使員工真的翹班,公司也未必可以直接扣薪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依前述最高行政法院所要求雇主不給薪必須限於「員工未提供勞務」且「勞資雙方均明確無爭議」的情況下,縱使員工真的翹班而沒有提供勞務,並且員工自己也不否認未提供勞務的事實,但只要員工對於雇主要扣薪一事有所爭議,仍然建議雇主不可貿然扣薪,以免為了扣幾千塊的日薪,造成另被裁罰上萬元的風險,並留有紀錄[7]。簡單來說,只要員工對於不給薪有所爭議,雇主原則上都只能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另循司法途徑解決。
四、公司沒有權利「強制」員工請假
我國勞動法規賦予勞工許多請假的選擇,例如勞基法第38條的特別休假[8],抑或是勞工請假規則的婚假[9],請假與否都是屬於勞工的「權利」。但查遍所有法規,其實並不會看到雇主擁有強制要求勞工請假的權利,雇主至多可以規範勞工的請假申請程序,以及勞基法第38條第2項但書的特別休假協商權[10]。
因此,當勞工有遲到或曠工的情形,勞工固然可以自行用請假的方式來彌補處理,但這全由勞工自由決定;雇主僅可以「提醒」勞工沒有請假會構成遲到或曠工,但絕不可強制勞工必須請假。實務上有部分企業會強制規定遲到或曠工的勞工都必須請假或扣假,都將屬於違法的情形,例如雇主片面決定勞工的特別休假日期,就可能被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11]。
五、對於遲到或總是缺漏打卡的員工,公司應該如何管理?
談到這裡,雇主難免會覺得,那經營公司也太辛苦了吧,如果勞工明明是翹班,卻還是能先領到薪水,而公司為了幾千塊的日薪,卻要另循司法途徑解決,會不會太強人所難?
其實倒也不盡然,首先,如果員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時,公司是可以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12]合法解僱員工的。
並且,對於遲到或總是缺漏打卡的員工,雖然公司不可輕易扣薪或強制請假,但仍然可以依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對於不遵守公司規定、指揮監督的員工予以適當合理懲處,並納入員工的年度評核、KPI等等。更嚴重的情形,如勞工屢勸不聽而仍未改善,在經過合法的績效改善計畫程序(即PIP,PerformanceImprovementPlan)後,甚至可能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13]的「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予以資遣解僱[14]。
民法第264條第1項:「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93號判決:「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雇主依勞資雙方商定結果,得直接由勞工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固非法所不許,惟其事由、金額及責任歸屬等相關事項,均須明確而無爭議,如勞雇雙方對其中任一仍有爭執,即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另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工資中扣取,否則難謂與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揭櫫之工資全額給付原則無違。」
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90130271號函(2010/3/20):「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不發給工資,惟應依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不得溢扣。」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110140080號函(2022/3/14):「本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所規範者,係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爰凡雇主於勞動契約約定之日期未給付或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縱於事後補給,不論是否為全額或差額,均應以違反該項規定論處。」
裁罰紀錄將會顯示在勞動部的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讓民眾可以查詢。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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