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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規範的農業用地 可不受有關農業用地面積、全年銷售或投入的金額限制
農業部日前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對於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或儲能設施等,於該設施以外的加保農業用地,可不受有關農業用地面積、全年銷售或投入的金額限制。
農業部說明,為明確認定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新修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從事農業工作的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應每年國內居留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農業部指出,為保障已參加本保險的被保險人,若其持以加保的自有農業用地,因配合推動國家再生能源政策而設置再生能源設施或綠能設施者,使其原有權益不受影響,新修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範其持有的自有農業用地,設置第1項各款再生能源設施或綠能設施之一者,仍可以維持本保險的資格條件,以利再生能源政策得以推動。但若是新申請加保者,或該農業用地有移轉的情形,受移轉之人也無本項規定適用。
農業部進一步指出,考量新修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法規同意許可設置的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儲能設施(備)及綠能設施,若電業執照或設備登記文件,或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或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經撤銷或廢止時,被保險人仍應受農業用地面積、銷售及投入金額限制的規定,於同條第2項規範,以資明確。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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