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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平埔原住民身分認同權 行政院通過草案
行政院日前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以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意旨,保障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以外,既存於臺灣同屬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之身分認同權,並於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前完成立法或修法。
原民會表示,草案第3條明定,凡符合文化特徵存續、族群認同維持及具客觀歷史紀錄之臺灣南島語系族群,都可申請核定為平埔原住民族群,其成員即可登記為「平埔原住民」;另為兼顧程序正義與族群期待,草案第5條至第21條也明確要求各階段程序之審查方式、審議組織、核定基準及作業期程,務使每件申請案件都在正當程序中完成核定作業。
原民會指出,除草案第22條第1項明定,平埔原住民可立即適用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所規範之權利外,草案第23條規定,政府尚須於三年內建構完成保障平埔原住民族群權利之完整法律體系。
原民會進一步說明,平埔原住民族群的權利體系將會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1款、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保障原住民族各項權利之意旨,未來將由立法者依前述憲法判決要求,充分考量各平埔原住民族群與其成員之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等因素後決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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