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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網購平台使用紅利點數或抵用券折抵金額 應依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日前表示,有關消費者於網購平台上銷售商品,以該平台紅利點數或抵用券折抵部分商品款項,營業人應依實際收取的金額正確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消費者於網購平台購買商品,並使用該平台給予的紅利點數或抵用券折抵部分商品款項時,因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據實載明銷售額。依據財政部75年4月28日台財稅字第7541444號的規定,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已確定給予買受人折讓者,應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抵金額,銷售額合計欄則按實收金額即折抵後金額填列。營業人之後收取網購平台業者撥付的折抵款項時,再依該金額開立發票予平台業者。
財政部舉例說明,民眾於網購平台上向公司購買商品,商品標示金額新臺幣一千元,民眾以該平台的抵用券折抵一百元,則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時,金額欄填列一千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抵金額一百元,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即折抵後金額填列九百元。公司之後收到網購平台業者撥付一百元時,再開立金額一百元的統一發票給平台業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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