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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向金融機構申請繼承案件 戶政事務所僅可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的戶籍謄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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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6-4 00:46:2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向金融機構申請繼承案件 戶政事務所僅可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的戶籍謄本

內政部114年5月9日台內戶字第1140242066號函表示,申請人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請的電子戶籍謄本,其所載戶籍資料,與戶政事務所核發的戶籍謄本具相同效力。金融機構受理民眾申請繼承案件,如申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係就申請人提供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審查,僅可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的戶籍謄本。

內政部說明,戶籍法第65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利害關係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的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謄本,該文件已蓋有戶政事務所印信及主任簽章等章戳,形式上已具公文書之效力,如未發現偽、變造情事,應推定該文件之內容為真實。又電子簽章法第4條規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本法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申請人於內政部網線上申請的電子戶籍謄本,係以電子簽章簽署並經加密的電子戶籍謄本檔案,其所載戶籍資料,與戶政事務所核發的戶籍謄本具相同效力。

內政部指出,因戶政機關非繼承登記主管機關,無法判定繼承人,戶籍謄本可用於查證被繼承人的配偶及血親關係,如果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等繼承人未同時與被繼承人設於同一戶籍時,自非由同一份戶籍資料中可查知,又手抄戶籍謄本為民國八十六年以前戶政資訊系統電腦化前的除戶戶籍資料,如繼承人於戶政資訊系統電腦化後出生自未能登載於上開手抄的除戶戶籍資料,請金融機構勿僅以手抄的除戶戶籍謄本作為認定繼承人的文件,如認定時有疑義,可先向核發的戶政事務所洽詢。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部分金融機構受理民眾申請繼承案件,請申請人出具所有繼承人全戶且含詳細記事的戶籍資料,如申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係就申請人提供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審查,僅可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的戶籍謄本,如金融機構所需所有繼承人全戶且含詳細記事的戶籍資料,已逾越申請人與他繼承人辦理繼承事項的利害關係時,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原則,戶政事務所無法提供其全部的戶籍資料。

此外,為避免申請人來回奔波而無法取得相關戶籍資料致引發民怨,如為審查案件仍有必要請申請人提供所有繼承人全戶且含詳細記事的戶籍資料的話,請金融機關妥向申請人告知其需用目的,並應請個別繼承人親自或委託他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金融機構所需的戶籍資料。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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