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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稅賦優惠提高企業參與運動產業意願 行政院通過修正草案
行政院(5/22)日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明定營利事業捐贈辦理促進全民運動發展賽事得享有賦稅優惠;另為持續扶持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發展,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施行期間有予以延長之必要。
教育部表示,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僅有融資輔導措施,因應運動部成立並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提升運動產業競爭力,有協助引進資金投資運動產業,以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之必要,參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9條、第19條第2項規定,草案第13條規定,增列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管道,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
教育部指出,為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推動全民運動,增列草案第26條第1項第6款,明定營利事業捐贈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賽事,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草案第26條第2項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定之事項除得以費用列支捐贈之實施方式外,增列認可方式及賽事範圍,以資明確,並酌作文字修正。
教育部進一步說明,為協助運動產業發展,參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2項規定,草案第26條之2第2項、第3項及第6項規定,調高營利事業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加成減除之額度,及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由五年延長為十年。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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