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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接未登記為電信事業的電信公司語音服務 最高可處新台幣 100 萬元罰鍰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昨(二十八)日表示,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轉接未登記為電信事業者的語音服務,違反電信管理法第13條第5項,處罰鍰新臺幣十萬元。
通傳會說明,電信管理法第13條第5項規定,電信事業接續或轉接他人提供的語音服務時,該他人以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者為限。但與他國電信事業簽訂互連協議提供的語音服務,不在此限。通傳會於接獲刑事警察局詐騙電話清單調查所涉話務路由時,發現某資訊公司有轉接未登記為電信事業的電信有限公司的語音服務情事。該行為已違反同法第13條第5項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處資訊公司罰鍰十萬元,並命限期兩週內改善。
通傳會指出,為避免傳遞來源不明的語音訊務,並共同建構安全、可信賴的通訊網路,電信事業接續或轉接他人提供的語音服務時,應依電信管理法第13條第5項的規定,確實查證語音訊務來源公司已登記為電信事業。違反者,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1款的規定,可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通傳會強調,近期政府積極推動打擊詐欺政策,為落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各項規定,通傳會與電信業者公私協力,實施一系列措施以預防及減少相關電信詐騙,包括攔阻與警示國際來話、防堵詐欺簡訊措施,並與檢警機關密切合作。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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