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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 性平事件被調查人停止職務期間不能調整投保薪資
勞動部日前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除了明定經主管機關核發聘僱許可的雇主,均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強制投保單位外,也增訂因性平事件被調查而暫停職務的人,投保單位都不能調整投保薪資。
首先,新修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0款就明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規核發聘僱許可的雇主,均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強制投保單位。其次,增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32條之3第2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6項規定的被申訴人於雇主進行調查暫時停止職務期間,投保單位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2項本文規定,投保單位在徵得被保險人或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可以一次預收三個月或六個月保險費。而本次修正該項但書,增訂採行預收保險費機制的投保單位,如欠繳保險費情形累計月份達二個月,不能繼續預收。而同施行細則第47條之1則是增訂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依規定應檢附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得以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代之。此外,也基於實務已無身心障礙手冊,刪除「身心障礙手冊」的用語。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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