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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擴大食品製程與品質管制規範對象 衛福部修正規範準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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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6-19 00:38:5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擴大食品製程與品質管制規範對象 衛福部修正規範準則

衛生福利部(6/4)日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修正食品製程及品質管制、檢驗與量測管制、文件與紀錄保存等規定,適用對象由製造業擴大為所有食品業者。

衛福部表示,鑒於食品製造業之製程與品質管制、文件與紀錄保存、檢驗與量測管制等規定,不僅限食品製造業應遵行,新修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6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範適用對象為所有食品業者;新修準則第7條及第8條,同時修正食品業者之倉儲、運送管理規定,以符合產業實務;新修準則第25條則增列外送平台業提供食品外送服務應遵守之衛生管理規定。

衛福部指出,為強化販售業之食品添加物管理,新修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2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增列販售食品添加物應專區、專冊、專人管理;又因工會法未強制勞工有加入工會為會員之義務,新修準則第34條第2項修正餐飲從業人員申請核發廚師證書規定;且為防治食品中毒,新修準則第32條第5款,增訂餐飲業製備菜餚其貯存與供應應有時間與溫度管理規定;此外,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0條第3項分廠分照規定,新修準則第36條刪除食品添加物業兼生產化工原料或化學製造相關規定。

衛福部進一步說明,新修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49條規定,擴大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管理範圍非僅限塑膠類材質;又為多面向強化國人飲食衛生安全,保障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新修準則第51條至第53條新增食品用洗潔劑製造業相關規範。若食品業者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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