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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預警機】較軍購管道複雜但有彈性空間 可望成海鯤號後對美最大型商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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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報/朱明
因向美申請軍售空軍新型預警機被拒,在空軍預警機升級不能再等,國防部擬採IDS潛艦國造模式,經「國防創新小組」與空軍評估出可行方案後,再美方提出商售案的申請,藉助海鯤潛艦戰鬥系統商售案的經驗,空軍新型預警機申請商售流程應可水到渠成。
軍售官方流程繁複 商售由合約商斡旋節省時程
國軍向美採購武器系統裝備,走軍售管道,我方作業重點在前置作業,國防部完成作戰需求文件後,依規定向美方安合局(DSCA)發出邀價書(LOR for P&A),待美方安合局回復報價書(P&A)後,我需求單位據以完成預算分析及成本規劃等建案作業,待建案作業完成後,再向美方安合局發出發價書需求信函,而美方回復發價書(LOA)才是正式簽署及啟動,與「知會國會」程序;因是美方收取專案行政管理費用,美方依合約督管廠商進度與裝備性能的驗證,所以我方專案人員只要與美方專案對口人員定期聯絡掌握進度就可。
若按照軍售管道,國防部完成作戰需求文件後,依規定向美方安合局(圖)進行相關流程作業。(取自美國安合局官網)
但商售流程要分二階段進行,以海鯤潛艦的戰鬥系統為例,與合約商美商洛馬公司簽約後,由洛馬公司持海軍簽署的「最終使用者證明(End User Certificate)」向美國務院申請第一階段輸出許可(DSP-5),合約金額超出5仟萬美金,經美國務院行政單位審查後,需經「知會國會」程序;核定「輸出許可DSP-5」代表美國政府「同意廠家與潛在客戶進行商務/供售品項研討」,廠家可與海軍簽約討論需求並定義準備供售之裝備構型(尺寸、大小及性能等),及參與我「潛艦國造」設計作業。
完成設計作業後,廠家依設計成果投入裝備產製作業,因潛艦裝備為高度客製化品項,產製期程較長(最長需18個月),期間廠家向美國務院申請第二階段輸出許可(TAA),TAA需詳細說明「裝備系統性能」及「參與裝備產製、合約執行之單位/公司、次合約商等(包含我海軍、中科院及台船公司等均須納入TAA核定)。
商售隨時可查進度 新預警機將成海鯤號後第二大案
因商售案其督管其進度是廠家於申請DSP-5或TAA輸出許可期間,美國務院核予一個英文及數字組成之案號,供廠家及委託方於美國國務院官方ELISA系統上查詢審查進度,為保密該系統以案號呈現,不會標註「那一家公司申請」、「供售何種系統」等細節資訊,因此商售案除廠商與委託方外,在公開資訊中不易獲知。
因潛艦戰鬥系統複雜多需客製化,申請商售輸出許可變數比較多,若空軍新型預警機向美以商售案進行,因有各國已服役的新型預警機作選擇,就目前國際環境對台友善,在採購武器裝備上比較有空間,因此只要評估出我方需求的機種,經選定國際廠商,並與美方持續溝通,美政府通過商售案的核准後,空軍新型預警機將會繼海鯤潛艦戰鬥系統後,第二個大型對美的商售案。(責任編輯:殷偵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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