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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藝人酒駕肇逃同車女子謊稱喝醉不知情 涉偽證遭起訴求刑 1 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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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6-21 00:43:2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藝人酒駕肇逃同車女子謊稱喝醉不知情 涉偽證遭起訴求刑 1 年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日前表示,有藝人去年酒後駕車,撞上計程車司機導致其傷重不治身亡,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等罪起訴,檢方另查出當時坐在副駕駛座的女子明知該藝人酒駕並肇事逃逸,卻偽稱當晚醉酒不醒、對過程不知情,依同法第168條偽證罪起訴,並具體求刑有期徒刑一年。

基隆地檢署指出,有藝人去年酒後駕車,載著一名女子在返家途中,撞死一名計程車司機後逃逸。檢警查出撞擊點在副駕駛座側,目擊者曾拍打車窗大喊「撞到人」卻未停車,檢方因此依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等罪將該名藝人起訴。檢方在偵辦期間發現同車女子明知藝人酒駕並肇事逃逸,卻偽稱當晚醉酒不醒、對過程不知情,且曾被多次告知案情重大,卻仍堅稱不知,導致辦案一度受阻,直到在手機通訊軟體中,查到兩人勾串等證詞,最後才承認知情。

於執行審判職務的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偽證罪,依刑法第168條規定,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偽證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的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依同法第172條規定,則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基隆地檢署表示,案發時目擊的計程車司機證稱曾拍打轎車副駕駛座的車窗,告知乘客已「撞到人」,加上撞擊點在副駕駛座側,認為女子不可能不知道開車撞到人。檢方指出,女子雖坦承犯行,但其明知藝人酒後駕車造成死傷犯行,在具結證述前,也再三曉諭勿做偽證,但女子執意虛偽證述,混淆檢警偵查方向,因此依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予以起訴,並建請法院量處一年徒刑。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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